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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不得入股民办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4:5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建芳

  本报讯本报6月22日A7版刊发《榕要喊停教师“走穴”》一文,引来不少读者热议。昨日,福州市教育局正式下发通知,要求中小学干部、教师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赢利性经营活动。

  通知规定,未经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干部、教师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入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到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赢利性经营活动;中小学校级领导未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到民办学校兼任董事长、董事或民办学校校长、副校长等管理职务。

  通知还规定,对于经批准到民办学校兼任管理职务的,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收入,应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搞账外账、小金库。

  通知未对教师利用业余时间为外班学生有偿家教、兼职各类培训学校等作出限制。而教师为本班学生作有偿家教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教育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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