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300万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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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5日17:5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常殿元有期徒刑11年,同时判处同案被告人、常殿元的同学龚德明有期徒刑10年。 66岁的常殿元原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常殿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曾经的大学同窗、北京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龚德明勾结,擅自将第二外国语学院的300万公款以二外的名义,分3次汇入龚德明指定的账户进行盈
1998年5月,在龚德明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为应付审计检查,常殿元和龚德明又补充签订了两份“借款协议”和两份“借款延期协议”,将借款还款时间延长,以至于300万元的款项至今都未退还。王雨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