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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21:58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长政发(1997)11号

  为了保障公民健康,减少吸烟的危害,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现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轮渡客运站的等候室、售票厅,由长沙始发的飞机、轮船、列车、长途汽车的客舱或车厢内,市内公共汽车及其他客运出租车内;

  (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内,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三)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店)、金融、邮政、电信业的营业厅,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四)影剧院,影视、歌舞、游艺厅(室)及儿童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电梯等人群聚集场所。

  二、上述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要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清除带有烟草广告的标志物品,并设派卫生检查员进行禁烟督查,因地制宜设立吸烟室或吸烟区。

  三、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禁止吸烟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取消有关荣誉称号。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个人,卫生检查员应对其进行教育,责令停止吸烟。

  五、对拒绝、阻碍有关人员执行本通告,并使用暴力威胁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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