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云春之子欲刑事控告兰州警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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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1:38 新京报 | ||||||||
今日将赴京到最高检进行控告,同时要求警方返还“暂扣”3万元债款 本报讯“西安男子兰州讨债被击毙”事件又有最新进展,在行政诉讼长期未果的情况下,死者姜云春之子姜伟将于今日启程赴北京,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兰州市公安局,请求追究该局刑事责任。此外,姜伟稍早时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警方返还其“暂扣”的3万元。
胸前“炸药包”原是热水袋 2004年9月26日,一名叫姜云春的残疾男子冲进兰州东岗东路甘肃省文联家属院503室向房主讨债,声称自己怀揣炸药包。当天下午4时20分,姜云春得到还款后出现在家属院大院。警方向其二次鸣枪警告,后将其击毙。后来警方确定姜云春胸前的所谓“炸药包”是一个热水袋。 2004年11月19日,姜云春家属就“讨债被击毙事件”中兰州警方使用武器的具体行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兰州市公安局在2004年9月26日接到报案后,出警处置姜云春事件中使用武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赔偿损失50.38万元。 6日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姜伟下发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死者之子将赴最高检控告 同月28日,姜伟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4日,甘肃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姜伟,状告兰州市公安局一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甘肃省高级法院内部意见不一致,后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进行处理。 法律界人士认为,最高法院的答复将成为该案能否作为行政案件起诉的关键因素。 但在满怀希望地等待了5个月后,姜伟仍未获答复,而与甘肃省高院的多次交涉也未见结果。无奈下,姜伟决定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兰州市公安局进行刑事控告。 姜伟在《控诉状》中提出“兰州市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生命安全,请求判定该局刑事行为违法,责令其承担违法刑事责任,并依法追究兰州市公安局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月24日,姜伟通过邮寄方式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要求兰州市公安局返还其“暂扣”张凤林偿还姜云春的3万元债款。 在民事诉讼状中,姜伟提及,2004年9月26日事发时,张凤林曾让其妻外出筹措还款3万元。在姜云春被击毙后,兰州市公安局暂扣了姜云春随身物品,包括这3万元债款。 《华商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