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 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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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2:42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开幕,会议将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等法律草案。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已经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 女职工劳动卫生、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首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还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外,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