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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2:59 舜网-济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备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阶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就一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资流失企业主管将依情形追究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形,正在审
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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