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校收费实施“阳光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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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05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淄博讯(通讯员宋丽娟李杰)从淄博市教育局获悉,淄博市高校收费将实施“阳光工程”,要求各高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淄博市5月30日下发的《关于高校收费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要求,各高校必须抓好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招生及学生入学前除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外,还必须在校内醒目位置或收费场所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电子显示
高校在招生工作中要公开招生政策,公开学校招生资格及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学生、家长反映的乱收费举报,将由市纠风办与市物价局联合查处,对收费工作不重视、乱收费等问题严重的学校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