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审议四部法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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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18 山西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26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这一重要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在确定本次会议的13项议程后,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法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审议 修改后的公证法草案: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草案还增加规定,将保全证据新增为公证事项。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30日减少为20日;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据新华社电)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视野。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 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对家庭暴力说“不”。 修正案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据新华社电)(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