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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否有权私自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3:3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我是承租户,超市在理由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我涉嫌偷电,并开出罚款5000元的罚单。”昨天,合肥世纪联华杏花店一楼承租户汪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反映,他实在是受到了天大的冤枉。

  一个月才用5度电

  据汪先生介绍,他于今年4月份在世纪联华杏花店一楼承租柜台,之后不到20天的时间,超市有关部门便前来抄电表,开出用电清单为322度。6月20日,超市再次来抄电表时,发现其之前一个月才用了5度电。“超市认为这个度数与前一个月的用电度数相差太过悬殊。”汪先生说,超市遂认为他涉嫌偷电,他却有口难辩,“一个月才用了5度电,我也觉得是不大可能,但我绝没有偷电啊。原因具体出在哪里?我也不清楚。”汪先生说,可能是超市第一次抄错电表,将用电量抄多了,而导致电表显示后一个月的用电量就很少。

  超市罚款5000元

  6月23日,超市按照内部规定,对汪先生进行5000元的经济处罚。汪先生认为,自己确实没有偷电,所以这钱罚得太冤。而且超市也没有拿出确凿证据证明他偷电,怎么能轻率对其作出处罚。另外,即使他真的偷电,超市也没有权力对他进行罚款。针对此事,世纪联华杏花店防损部一位姓彭的主管助理说,经过测算,汪先生承租的柜台每月用电数应在200多度,而其又不能对“5度电”作出合理解释,所以超市认定汪先生涉嫌偷电,并给予经济处罚。

  怀疑偷电须报案

  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合肥供电部门和相关法律人士。据介绍,超市如果怀疑汪先生有偷电行为,可向派出所报案。待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才能下结论,不能单独认定“偷电”并按内部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如果事后调查证明其没有偷电行为,且超市的做法给其造成一定名誉损失,汪先生则可起诉索取赔偿。(本报记者李军)(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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