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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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7:41 三秦都市报 | ||||||||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首次对性骚扰说“不”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
禁止性骚扰单位有责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立法只是“初级阶段”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取证难将同样存在 “即便将禁止性骚扰写入法律,也不意味着取证会变得容易一些。”律师丁伟晓在提醒广大女性的同时表示,立法者还应该考虑如何分配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被起诉一方也应该负有相应的责任举证。 男性遭骚扰立法应考虑 此外,有关的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职场性骚扰最为突出 有关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 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我国首起性骚扰官司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什么是性骚扰? 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