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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00 扬子晚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常委会会议有关立法的议程有四项,包括审议物权法草案三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二审 、公证法草案 二审 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初审)。

  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规定

  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有法可依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案件讯问查证时间缩短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30日减少为20日。同时取消关于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还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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