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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8:38 南方日报

  禁止性骚扰,用人单位有责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填补我国法律一个空白

  禁止性骚扰三条款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首次立法禁止性骚扰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比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

  “从我国性骚扰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法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这是因为,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巫昌祯说。

  特别强调用人单位责任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都有责任来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草案中这一规定的针对性不言而喻。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接到的投诉表明,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背景】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30余万个的群众来信来访,其中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学校录取不得歧视女生

  【背景】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禁止利用妇女搞色情活动

  【背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

  特殊时期女工受特殊保护

  【背景】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突出,侵犯女职工人身权利事件时有发生。全国妇联提供的资料显示,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职工孕期保护,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女工怀孕后离开企业,不享受任何待遇。

  【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妇女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的除外”。

  链接

  职场性骚扰最突出

  新兴企业服务业是“重灾区”

  有关调查显示,职场性骚扰已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性骚扰问题。性骚扰的地点大多发生在工作场所,少部分发生在公共场合或者私人场合;而职场性骚扰又大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

  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关于性骚扰问题的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于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

  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比如,新兴经济类型的单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不到18%。

  服务行业同样是性骚扰的高发行业,其中娱乐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问题更为突出。辽宁省妇联几年前对餐饮娱乐服务业的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服务业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一般来说,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等三类骚扰行为,而具体的性骚扰形式就可谓五花八门。

  在性骚扰中,女性无疑是主要的受害群体。

  专题图文均据新华社

  图:

  回敬!

  “护身符”

  “我是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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