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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00 南京晨报

  据新华社电 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26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这一重要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
汇报。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修改: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对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规定;对过去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就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首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期间,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去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去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食品与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督问题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任免案等几项重要议程。

  关注妇女权益法草案

  立法禁止鉴定胎儿性别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学校招生不得歧视女生

  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特殊保护怀孕女职工

  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草案修正案还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妇女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家庭暴力说“不”

  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外,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禁止鉴定胎儿性别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对此,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人体宴母乳宴喊打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关注物权法草案

  会所、车库无约定属共有

  《物权法》旨在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财产。由于该法的出台将完善中国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所以草案备受关注。 国资流失要问责领导

  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所、车库无约定属共有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即将有的动产也可抵押

  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居民禁买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70%女性遭受过性骚扰

  据新华社电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北京市民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可面对性骚扰,大多数人选择了沉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显示,时至今日,全国有关性骚扰的诉讼不足十起,且绝大多数以受害者败诉而告终。

  性骚扰立法只是“初级”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把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她表示,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目前的立法没有涉及这些问题。而像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这样的规定,还不足以彻底遏制性骚扰现象的发生。为此,她建议,应该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这些概念,制定相应的罚则。

  性骚扰取证难同样存在

  此前有限的几起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其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此外,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行政拘留最多20天

  北京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在京举行,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第二次审议。

  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30日减少为20日。同时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据悉,草案修改后还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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