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公众的保姆”与警察职责泛化论——再议警察的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0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什么是警察的职责?这个问题似乎很容易回答。但在最近发生的某省洪灾中,我们痛心地看到这样的报道:群众在事故发生时,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求救,但没有得到及时救援。

  作为警察,为什么在群众处于危难之际而没有及时伸出援助之手?救助是不是警察的法定职责?近来不断有“警察职责泛化”的说法,警察职责范围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因此有
必要再次关注警察的职责问题。

  警察职责是国家依法确立的警察的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人民警察的职责范围比较广泛,根据《人民警察法》,可将其划分为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人民警察普遍的服务职责。

  人民警察到底有哪些职责

  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大的方面看,不同系统的人民警察对警察事务管辖的范围和责任义务各不相同。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的具体内容,可见诸于《人民警察法》第6条,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等。这个规定,可视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职责的一般规定,是具体的工作职责。它意味着公安机关内的人民警察各有分工,各司其责。若不在其位,则不谋其政,不能从事其职责之外、其他警种的工作。

  同时,《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在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如何履行职责。如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条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应明确几个关键内容:一是实施的主体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是所有的人民警察。二是在“非工作时间”,当然也应包括“非工作地点”。三是在“紧急情况”下,即若不立即履行职责,则会严重影响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或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四是在“职责范围内”。这里的职责应理解为不同警种的具体工作范围。它限制了警察滥用职权、越权等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有普遍的服务职责

  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已经明明白白地写入《人民警察法》第3条中。尤其是在第21条里,服务的职责体现得更加明确。该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据此,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至少应包括:(1)紧急救助。在政府所有行政部门里,警察往往是最有条件能够对严重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的人。因此在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工业事故等人为灾害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发生时,警察接警都要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消除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紧急救助的职责是一条公理,是所有警察在全时空的法定职责。现实中,许多警察就是因为没有将处于危难时刻的公民的救助行为作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导致不作为而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救助职责的观念应牢牢根植于每一个警察的头脑中,不管事故发生的时间、场合如何千差万别,发展过程怎样千变万化,人民警察都应毫不犹豫地履行立即救助的法定职责,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不得拒绝履行、拖延履行,甚至不予答复。

  (2)提供信息。无论是警察机关还是警察个人,每天都会面临群众大量需要提供帮助的要求。对很多问题警察确实无能为力解决。但这不意味着警察可以简单地告诉民众问题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而一推了之,而是应尽可能指点他们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虽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但提供有效信息也是履行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3)解决纠纷。群众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警察可以通过劝告教育、动用权威等方式,消除矛盾,避免矛盾升级扩大。也可以指导争端各方到有关的机构寻求解决。总之,人民警察的服务职责内容很广泛,法律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不可能将公众需要求助的所有内容一一列举。

  警察应该为群众排忧解难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大量的公众求助,有人认为那些都是警察职责范围以外的事情,是在“心有余而力足”的情形下做的好人好事。在有的地方,不但取消了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过的“四有四必”(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连对“有困难找警察”这句暖人心的话也被认为是绝对化的口号、是对警察职责的泛化,这实际上是模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其理由就是警力有限,能力有限。“警察职责泛化论”,恰恰是对警察职责问题认识模糊的结果。

  如前所述,人民警察的职责分为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和人民警察普遍的服务职责。认为不在人民警察具体的工作职责内或不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就简单地判断不是警察的职责,甚至是非警务活动,显然是对警察职责的片面理解,在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因失职而做出伤害群众感情的事。

  20世纪初,英美等国曾为割裂警察公共服务传统的改革付出了代价,从20世纪60年代起,采取相应措施赋予警察广泛的服务职责。警察通过亲自帮助或指导民众到其他机构求助的做法,起到了整合社会服务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所有有关警察的入门教科书都估计,80%~90%的警察工作是“有关服务的”,而“有关犯罪的”不到10%。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警察将自己视为“公众的保姆”,并因此而感到自豪。

  在我国,人民警察本来就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到了20世纪90年代,更以法律和向社会承诺的方式进一步强化警察服务的理念,认真履行服务的职责,受到广大群众的称赞。然而近年来“警察职责泛化论”的声音不绝于耳,有人甚至认为警察被当做“公共保姆”使来唤去,是一件不应该的事情。这在实际工作中是很危险的,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系)


新浪强力推荐:【滚动新闻实时看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疯狂青蛙
疯狂青蛙疯狂无限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