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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16 生活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将对社会广为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还将再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首次审议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有调查表明,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表明,性骚扰已成为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中国社科院等研究机构的调查也显示,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新兴经济类型企业是性骚扰的高发区,其中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企业更容易发生性骚扰。

  服务行业同样是性骚扰的高发行业,其中娱乐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问题更为突出。辽宁省妇联几年前对餐饮娱乐服务业的一项调查显示,70%以上的服务业女性受到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专家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至于性骚扰范围的界定,在巫昌祯教授看来,强奸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较浓的骚扰应该都被列入性骚扰范围,老百姓通常所说的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占便宜等是比较明显的性骚扰,但针对特定人的非直接的、语言的、形体的性暗示和性挑逗也应该算是性骚扰。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

  录取时不得歧视女生

  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对此,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对家庭暴力说“不”

  全国妇联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全国妇联每年要接待和处理的群众来信来访中,有一半以上是婚姻家庭类问题,而家庭暴力是主要问题之一。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节日趋严重。对此,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

  全国妇联提供的资料显示,非公有制企业大多不承担职工孕期保护,对孕、产、哺乳期女工随意单方终止合同,女工怀孕后不享受任何待遇。对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合同或者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母乳宴

  在我国,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对此,草案规定:“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

  全国妇联日前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对此,草案规定:“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草案还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解读·公证法(草案)

  提供虚假证明将被追究根据草案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草案增加规定,将保全证据新增为公证事项。

  解读·物权法(草案)

  立法严防国资流失

  近年来,一件件触目惊心的国资流失大案,让社会各界震惊。为此,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作出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有“说法”

  草案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讯问查证时间缩短至12小时

  草案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超过12小时。

  (新华社电)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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