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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扣除工资抵算赔偿有无比例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缉同志:

  我是某机械厂工人,月薪800元。不久前,同学聚会,我因过于高兴多喝了两盅酒。当天上夜班时,操作机器的过程出了错,给单位造成约3万元的损失。后与厂方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厂方每月扣我50%的工资,扣足为止。这给我的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困难。有人告诉我,扣工资抵赔偿法律有规定。厂里这样扣不知是否合法正确。(许王平)

  许王平同志:

  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我国涉及工资的支付保障规定主要有《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9号《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损坏物品,如果是因其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数额以不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为限,以保证该扣除不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从来信情况看,你单位每月扣除你50%的薪水抵算赔偿款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规定,你可要求你单位按照上述规章的规定执行。钱军邱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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