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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城禁止自带饮料案”胜败方皆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民李冰诉北京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侵权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冰的诉讼请求,认定华星电影院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李冰要求退票、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官“让利”建议被影院采纳

  对于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侵权纠纷案,一中院高度重视,由民二庭庭长马来客亲自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走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并向中国城市电影院协会提出了影院应适当考虑消费者感受,合理设定出售饮品价格的建议。

  目前,华星电影院有限公司接受了一中院法官的建议,已经对出售的部分饮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此,李冰虽然败诉,但败中仍有胜利之果。

  两种意见首次写进判决书

  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一中院破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据悉,把法官判案的分歧写进判决书,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属首次。由于在合议庭中,法官支持上诉人的意见属于少数,因此导致李冰的上诉仍然被驳回。支持原告的法官认为影院是牟取高利。判决书载明,合议庭中支持李冰诉讼请求的法官认为,华星影院禁止外带饮料入场的理由是安全保障以及不能影响其他观众观看电影,但是根据华星自己提供的销售食品清单,该影院提供的食品与观众自带的食品一样都是从市场正常渠道获得,并不存在特殊安检,没有理由主张观众所自带饮料是不安全的。该影院认为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饮料,就有可能带来“臭豆腐、臭鸭蛋以及饮料炸弹”,理由并不充分。进入商场也并非必须经过安检。根据该影院销售的食品价格清单以及这些食品的市场价格清单,该影院获得的利润大大超过市场正常情况,其又没有其他合法的理由,因此只能认为影院的目的在于牟取高利。

  另外,观众与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买方的主义务是支付票款,卖方的主义务是提供电影服务;合同内容不应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观众请勿携带非本影城卖品部所售的饮品进入影厅”这一华星公司明示的条款并不只存在于华星一家,北京市类似于华星的一类高档影院基本都存在这一现象。虽然北京市的二类影院有很多不存在这一限制,但由于两种影院在设备、观感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如果消费者希望观看这类一线高档影院的电影,就只能接受这一限制。观众购买电影票时虽已明知该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其同意接受。因为这不是消费者自己真实的选择。普通大众在看电影时往往会买一点饮料或小食品,特别是饮料,因为通常看一场电影至少要一个小时以上,喝一点水或饮料属于人们正常的生理需要,而影院却不允许人们喝自带的饮料,那顾客就只能喝影院所出售的高价饮料了。这属于强迫交易或者搭售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支持影城的法官认为影城禁止自带饮料不违反法律。不支持原告李冰的法官认为,由于华星公司在消费者购票前已经告知禁止自带饮料,并非在购票后才使消费者知悉相关禁止条款,故华星公司不存在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销售的饮料产品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可以自行决定。

  在消费者的知情及选择的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交易的公正性亦已得到保障,此时,经营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可以决定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内容,以供消费者选择,而不应从部分市场主体一方的利益出发,判定该商品及服务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虽然华星公司的相关条款会给其带来较高的利润,但在经营者追求利润的行为不存在违法及违反基本道德准则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扩大竞争而不是司法干预。司法的目标是维护竞争的格局而并非竞争者本身。根据以上理由,华星公司禁止消费者自带饮品进入影院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判决结果“胜败皆服”

  审理此案的马来客庭长告诉笔者:之所以将两种意见写入判决书,一方面是因为此案在北京市尚属首例,前无判例,且该案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反映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需引起关注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将法官对该案的分析、考虑全面地向当事人诠释,这本身也是对案件和当事人负责的一种体现。客观地说,打官司固有胜负,而且裁判结果也是惟一的,非此即彼,这一诉讼特性决定了裁判结果显然难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实现其诉讼预期。

  宣判后,双方律师对判决结果都表示欢迎和尊重。上诉人李冰的律师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书,而且华星公司也采取了让利消费者的措施,上诉人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他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华星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华星公司采取的让利措施不是权益之计,要长期坚持下去。

  :2003年12月21日,李冰花112元购买了北京华星公司所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电影票两张。在李冰进入影院时,华星影城的工作人员在检票后,以李冰随身携带的饮料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后李冰诉至法院,认为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属霸王条款。在一审败诉后,李冰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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