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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性骚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26 东南快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6日在京开幕,本次常委会会议有关立法的议程有四项,包括审议物权法草案(三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公证法草案(二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26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这一重要的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在确定本次会议的13项议程后,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修改: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对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规定;对过去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就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

  在7月1日闭幕前的几天里,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去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去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入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食品与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督问题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及任免案等几项重要议程。

  此外,为期6天的会议还将审议中国和拉脱维亚、巴西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及《中国和菲律宾引渡条约》的议案等。
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性骚扰(图)
【关键词:妇女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对性骚扰说“不”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首次对性骚扰作出禁止规定

  专家表示,尽管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像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样明确出现“性骚扰”的字样,但还是在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

  正是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这部法律草案的三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说。

  立法可望减少性骚扰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这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性骚扰官司。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这位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对她处处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童某起诉。

  巫昌祯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性骚扰对女性的伤害,有时候并不表现在身体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草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彰显出我国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虑个人感受,对个人的保护更为全面,是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

  专家还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正是向社会公众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性骚扰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禁止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责

  山西青年女工余某的遭遇验证了蒋永萍的判断:面对公司车队队长的性要求,她两次严厉拒绝。此后,她开始遭到刁难和报复,对方不仅继续以黄色语言骚扰,还在单位散布流言蜚语。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生病、自杀未遂,又被假造旷工情况,强迫调动,最后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生活没有着落,全靠低保和七旬老母的接济。

  “有关性骚扰等性别歧视的问题,真正诉诸法律是比较困难的,裁定也很不容易。即使解决了,当事人也不好在原单位待下去。”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说,“如果用人单位能采取积极措施,把这个问题防范在前,对于保障妇女的权益是非常有用的。”

  性骚扰官司取证难将同样存在

  此前有限的几起性骚扰官司中,取证一直是困扰受害者的一大问题。2003年,北京的雷某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上司焦某对其实施性骚扰,最终因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焦某对其实施了性骚扰而被驳回。

  即使这部法律草案最终获得通过,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也会面临同样的难题。曾经接手过几起性骚扰诉讼案的上海律师丁伟晓对此深有感受:“由于性骚扰多发生在私密的场合,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

  此外,有关调查也表明,尽管女性是性骚扰行为的主要受害者,但男性中也有一些人遭受过性骚扰。如何保护男性不受性骚扰的侵害,也同样是今后立法中应该加以考虑的内容。

  草案速览

  首次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

  首次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首次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首次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严禁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视野。正在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关键词:拘留处罚】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最高期限由30日减为20日

  在昨天的会议上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减少为二十日。同时取消关于未成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据悉,草案修改后还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具体规定。【关键词:私人财产】

  《物权法》三审三大热点 土地征用 土地出让 房屋拆迁

  《物权法》旨在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财产。据悉,《物权法》草案三审稿针对目前国资大量流失的现象作出了相应的责任规定。

  由于该法的出台将完善中国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所以草案倍受关注,此次将接受中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审议。草案除提出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加以保护外,还涉及农民土地被征用、农村公有土地被私人买卖和城市居民房屋拆迁等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据了解,如何更好地解决上述《物权法》急需规范的现实问题,可能成为此次审议的焦点。委员说“法”

  人大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委员 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一些委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一些委员提出,这部法律调整的是财产关系,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这几次常委会审议的基础上,向全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全文,通过各种途径向各地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及各方面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好这部法律草案。

  委员们认为,制定好《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具有重大作用,建议充分吸收社会各方面意见,审议修改好这部重要的法律,并及早出台。

  不少委员还认为,草案增加了一些规定,明确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等内容,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来源:中新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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