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草案有“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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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9:28 光明网 | ||||||||
记者 李亚杰、沈路涛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针对小区中经常出现乱搭乱建等问题,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草案还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些规定作了简化,删去了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内部管理的一些规定。并按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要求,删除了一些过细的规定,如相邻关系中有关“屋檐滴水”“空调滴水”的规定等,对一些条文进行了简化和通俗化的修改。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依法利用矿产、海域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作了衔接性的原则规定: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自然人、法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受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