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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工商提醒合作开发不受《消法》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28 新华网

  打着合作开发项目的名义,以认购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保证”有高额的回报,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近日, 南昌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合作开发是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参与者是投资者不是消费者,出现纠纷将不受《消法》保护。

  据悉,近段时间,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不少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开发的公司
。这些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畜牧、房地产的使用权及所有权,然后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投资者再将之委托公司经营,公司向投资者许诺几年后会有很高投资回报率。如日前工商部门就发现,江西恒泽贸易有限公司打着“认养特种鸭”的旗帜,并吹嘘“投资4000元一年能获纯利1800元”,但经工商部门核实,该公司根本没有这个养殖项目,是一个纯粹的“圈钱”骗局。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合作开发”存在三大风险:林地、畜牧等投资一般周期较长,经营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收益受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因此,面对这类投资方式应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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