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商提醒合作开发不受《消法》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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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28 新华网 | ||||||||
打着合作开发项目的名义,以认购的形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并“保证”有高额的回报,近来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经营此项业务的公司。近日, 南昌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合作开发是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因此参与者是投资者不是消费者,出现纠纷将不受《消法》保护。 据悉,近段时间,社会上相继出现了不少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合作(托管)开发的公司
工商部门提醒市民,“合作开发”存在三大风险:林地、畜牧等投资一般周期较长,经营过程中存在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不确定因素;投资收益受市场行情、经营成本和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协议风险转嫁投资者,一些合作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极有可能卷款走人。因此,面对这类投资方式应保持清醒头脑,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