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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频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44 江南晚报

  性骚扰首次纳入立法视野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
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将填补一项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草案还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人体宴母乳宴违法另外,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利用妇女进行的色情活动屡禁不止,并且出现了与色情活动有关的贬损妇女人格的新形式,像人体宴、母乳宴,还有广告中频频出现的有损妇女人格的画面。对此,草案将对这些现象喊打:“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者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明确反“家暴”机构目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招生不得歧视女生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合同中不得限制婚育草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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