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 三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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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0:51 金鹰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政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草案有“说法”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物权法草案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物权法草案: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不动产登记要统一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立法严防国资流失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状况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针对这种情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稿源:新华网) (编辑:龙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