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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审议四部法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8 黑龙江日报

  作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草案经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后,26日上午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对这一重要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

  在确定本次会议的13项议程后,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就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本次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修改:突出重点,解决物权法当前亟待规范的现实问题;对几个重大问题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统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等作出规定;对过去草案规定的内容尽可能表述得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就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所作的汇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为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首次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解读

  物权法草案

  严防国资流失。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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