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私自经营浴室 安徽泾县一国企经理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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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新华社合肥6月26日电(后晓健夏姜)安徽泾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袁志平因挪用巨额公款投资经营浴室,被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被告人袁志平系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2002年10月31日,被告人袁志平私自开具三联收款收据,并加盖饮食服务公司发票专用章,于2002年11月5日从泾县会计核算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志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及自首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