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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私自经营浴室 安徽泾县一国企经理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1:49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新华社合肥6月26日电(后晓健夏姜)安徽泾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袁志平因挪用巨额公款投资经营浴室,被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被告人袁志平系泾县饮食服务公司经理。2002年10月31日,被告人袁志平私自开具三联收款收据,并加盖饮食服务公司发票专用章,于2002年11月5日从泾县会计核算中心
领取县土地局支付给其公司的拆迁补偿款128000元,然后将该款转入其个人账户。2003年2月23日,袁志平采取同样的手段将该公司235295.40元的搬迁补偿款转入其妻子胡某的个人存款账户上。之后,袁志平陆续将其中150000元交至公司财务入账,余款被其用于在合肥与他人合伙经营长江浴室和其个人在泾县某超市经营的服装业务。直至2004年4月9日,袁志平才将其所挪用的资金交至公司改制工作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志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等手段,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所挪用的公款及自首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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