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小浪底特大沉船案一审判处责任人3至6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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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3:04 河南报业网 | ||||||||
河南报业网讯 (记者 董武敏 黑娟) 6月21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04年6月22日小浪底特大沉船事故案在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结,该院一审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敏等4名责任人3至6年有期徒刑。 2004年6月22日,小浪底第三次调水调沙期间,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执行禁航规定,仍然组团到库区水上旅游。其所属的“明珠岛二号”在没有办理船舶签证的情况
济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在小浪底水库调水调沙禁航期间没有执行有关禁航要求,仍组团到库区水上旅游,在没有办理船舶签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出航,载客超员,船舶船员不足,管理混乱,操作不当,导致2004年6月22日在小浪底水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20人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敏等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处济源市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敏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经理刘三喜有期徒刑6年;判处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工刘东武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处小浪底明珠岛旅行社有限公司船员李小会有期徒刑3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