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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4:50 法制早报

  案情回放 我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房屋的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我处以了500元的罚款 。我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物业公司却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请问:物业公司有权对我进行罚款吗?

  北京王先生

  律师视点对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有无对你进行罚款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没有对你进 行罚款的权利的。理由如下:

  首先,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 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因此它无权对你进行罚款。

  其次,如果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国务院2003年5月28日公 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 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依法处理。”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对您进行罚款,而是应对您的行为予以制止,而无权擅自对您处以罚款。如果您不听劝阻,则应 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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