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小常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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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05 扬子晚报 | ||||||||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合法、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是为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而设立的一种程序性、预防性法律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民商活动,平衡当事人之间利害冲突,避免不法行
二、公证书有哪些效力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效力主要有三种:证据效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的构成效力。 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最基本的效力。它在诉讼活动中体现为,与其它证据相比,公证文书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种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外,公证的证据效力还表现为,它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普遍的证明力以及在国际民事交往中的通用性。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和公证书的特殊效力。 法律行为要件构成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的约定,其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