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爱心”也要交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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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05 扬子晚报 | ||||||||
南京一家外贸企业因为一起简单的贸易纠纷,生产的一万双外贸鞋出口搁浅,公司领导考虑再三,决定将其捐给苏北贫困地区献爱心。但不久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公司为这次“爱心”交纳一笔不菲的产品税。公司一下懵了:我真心无偿回报社会,怎么还要交税啊? 这是记者日前在刚刚成立的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采访了解的一个真实故事。“献爱心还要付出代价,这的确让不少人感到困惑。”捐助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企业是
为了鼓励慈善捐赠,有关部门此前已经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和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捐赠,款额如果占应纳税额度比例分别在3%和30%以内,这部分捐赠即可不扣除所得税,而超出部分仍需交纳所得税。对于大额捐赠的企业而言,这个减免比例仍然偏低,企业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捐赠的积极性。而在有些发达国家,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收减免比例都达到了50%以上。 即使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一碗水端平”,让不少享受不到优惠的捐献接受单位深感其惑。按照规定,内资企业只有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12家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才允许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其他慈善组织则无缘这样的特殊照顾,当然也就难以扩大规模,甚至导致一些慈善组织间为争夺善款善物资源而“明争暗斗”。 一份慈善公益组织的调查很能说明问题,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国内企业超过1000万家,有过捐赠记录的不过10万家,也即99%的企业从未向社会捐过一个子儿。有关专家认为,在目前高额所得税和遗产税这类带有强制“反哺”社会性质的税种尚未开征之时,对自愿捐献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将发挥非常有效的鼓励和政策调节作用,它有利于形成积极的社会捐献风尚,并促使这种观念日渐深入人心。燕志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