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领导干部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须辞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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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31 新华网 | ||||||||
新华网石家庄6月27日电(记者 杨守勇) 河北省日前提出:领导干部因在经济项目建设、救灾防疫等工作中决策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必须依程序引咎辞职。 河北省委办公厅下发的《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领导干部如在经济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近年来,防治疫情、抗灾救灾等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为此河北省决定,领导干部如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情况,或者没有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贻误了有效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可以减少损失而没有能够避免或者减少,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一律依程序引咎辞职。 河北省还规定,领导干部因工作失职,引发了规模较大、行为激烈、持续时间较长的严重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等正常秩序的,或是领导干部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措施不力,处置方式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伤、较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领导干部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也要引咎辞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