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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沟通少医院被判赔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5:48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 郭嘉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对一起医患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医院在治疗上不存在责任,但法院认为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沟通太少,因此医院要给付患方1万元经济补偿。

  2001年5月,原告李女士的丈夫由于突发头疼头晕到当地住院治疗并动了手术,3个月后转入北京天坛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只在患者入院时向李女士通报了一次患者病情和病危,
后来在治疗过程中及死亡前未再通报过病危。李女士的丈夫入院半个月后死亡。李女士后来起诉到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崇文区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治疗过程中未发现责任及技术问题,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在病情告知义务及病人家属的知情方面应多做沟通工作。”法院据此认定李女士对患者病情的知情权因此受到影响,酌情判令医院给予包括鉴定费在内的适当经济补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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