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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关注“性骚扰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6: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据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视野。正在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步子应该快一点

  朱金中性骚扰立法的步伐不是迈得太大,而是迈得太小了。一方面是社会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一方面只是简单的两句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条文能起到多大的效果,让人怀疑。性骚扰问题不仅仅是个女性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实告诉我们,男性同样也要面对此类问题。一个大老爷们被女性性骚扰,这事虽然有点丢人,说起来有点矫情,但正因为男性被性骚扰后往往选择沉默,才使得男性遭遇性骚扰问题更隐蔽,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事实上,性骚扰应该指的是对异性或同性进行以性侵犯为目的的骚扰行为,而不仅限于男性对女性性骚扰。其次,性骚扰的发生不仅限于工作场所。尽管有不完全调查统计,办公场所是性骚扰的“高发地带”,但仅仅关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不够的。公共场合,比如酒店、宾馆、公车、车站、电梯等诸多场所,性骚扰事件也是屡见不鲜。这些场所的性骚扰问题,同样应该值得我们关注。第三,性骚扰问题,说到底是个社会问题,社会是复杂的,性骚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以前人们总是以为,只有肢体行为的发生才能构成性骚扰,但语言性骚扰、短信性骚扰、电话性骚扰的出现,让人不禁对“花样百出”的性骚扰越来越感到头疼。如何将种种性骚扰方式归纳整理,制订出行之有效的防范性骚扰的法律,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系统工作。

  立法为时尚早

  海岸我认为:将“禁止性骚扰”明确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是为时尚早:首先,性骚扰本身与社会中的普遍道德规范不符,应该属于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通过道德规范来约束。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口头、文字、身体接触等,因此,性骚扰的范围及社会危害程度就很难界定。确认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关键还要看受骚扰者的反应。例如,办公室里异性同事之间的热烈追求,对同样的追求行为,如果被追求者被感动,当然不会认为是被骚扰,而如果被追求一方反感,则追求一方就可能会被认为有性骚扰嫌疑。所以,如果对性骚扰进行立法,由于性骚扰行为界定不明确,有可能会给公民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甚至会影响到正常的社会交往。其次,由于性骚扰的含义很难界定,那么日后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势必会使执法机关对相关言行难以认定,而在此情况下依照法无明文不为罪错的法律原则,肯定会使执法机关陷入两难的困境。那么,这一法律条款就不能不让人觉得这是一种事实上的纸上谈兵。再有,性骚扰存在严重的取证难问题。在遭受侵犯后的举证具有相当的难度。在客观效果上,很可能会使其本该有的规范性落空。法律是用来实现正义的,不是用来装门面的。很多社会问题虽然涉及到法律,但是,它们并不是通过立法就可以解决的。(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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