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还刺伤人被判重刑后悔莫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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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7:03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本报北流讯本来是想入室偷些钱来花,不料却被屋主发现并被抓住,为逃脱其用刀刺伤屋主逃跑,但最终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这样从盗窃罪变成抢劫罪,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今年1月7日下午,广东省化州市宝圩镇的陈荣祥到北流市六靖镇玩时,在六靖镇车站遇到六靖镇长江村的陈某某,陈荣祥说没有钱用了,想去偷点钱用,叫陈某某和他一起去,
4月2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荣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此,依法以抢劫罪判处陈荣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陈荣祥不服上述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陈荣祥上诉提出,他主观上只是具有盗窃的犯意并无抢劫的犯意,且致伤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抓其时不小心碰到其手中的刀的,并不是其用刀刺伤被害人的,其在盗窃被发现后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同时,其盗窃的财物并未得手,其行为应属犯罪未遂。 6月1日,玉林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陈荣祥开始确实是入室盗窃,其主观上亦是想要偷被害人的财物,但当其在实施盗窃作案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对其实施抓捕时,在被害人的家中其为了逃脱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及以暴力威胁,因此,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抢劫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只要劫得财物或造成了被害人的人身伤害二者之一的,即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因此,陈荣祥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故此,玉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小巧 刘 春)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