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视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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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17:10 深圳晚报 | ||||||||
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开幕审议四部法律草案 “性骚扰”首次进入立法视野 据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6月26日至7月1日举行。会议将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公证法草案、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性骚扰写入法律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三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草案首次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这将有力地震慑性骚扰者,从而减少性骚扰的发生。”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蒋永萍对草案中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给予高度评价。她指出,特别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十分重要,因为性骚扰的对象可能是单位的同事,也可能是用户、客户等,但不管怎样,单位有责任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将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是这一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全国妇联执委、清华大学教授史静寰强调,“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立法的‘初级阶段’,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会所车库无约定归业主共有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按草案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关系。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村民;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作者: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