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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性骚 扰用人单位也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20:34 法制晚报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新华社电 6月26日,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这种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关注而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问题,首次进入我国立法者的视野。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草案的这3个条款,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对性骚扰行为说出了“不”字。

  专家表示,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此前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让法院、公安部门等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巫昌祯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就性骚扰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为性骚扰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武器。

  “这部法律草案的3个条款,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填补了我国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巫昌祯说。名词解释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即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性骚扰最大的危害是造成受害人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一般来说,性骚扰包括语言骚扰、性挑逗和性胁迫等3类骚扰行为。

  禁止胎儿性别鉴定或因性别终止妊娠

  据新华社电 针对胎儿性别鉴定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单位不准限制女职工生育

  据新华社电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有关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公安机关要管家庭暴力

  据新华社电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今日进展

  又讯 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还将于下午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按照日程安排,会议还将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等。

  据悉,本次常委会会议有关立法的议程有4项,包括审议物权法草案(三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二审)、审议公证法草案(二审)和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作者: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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