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安机关罚款搞创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1:3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26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新草案中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用于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说,在上次审议中,许多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应当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为此,最新的草案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防止罚款成为一些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十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草案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朱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