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建设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温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余小唐,因侵吞公共财物6000余万元,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5800多万元,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酌定从轻的理由是“侵吞的公共财物尚未挥霍等具体情节”。
(《潇湘晨报》昨日报道)尽管从法律角度分析,“死缓”与“死刑”不过是执行方
式上的差异,但二者之间事实上的“天壤之别”却是尽人皆知的。按照刑法规定,贪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余小唐侵吞公共财物高达6000余万元,并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5800多万元,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应视作情节特别严重。尽管公众对近年来落马贪官下场各有差异,死缓判决日益增多的现象颇有微词,但类似坦白自首、认罪悔罪等从轻理由毕竟符合法理。然而,当余小唐与常见的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都挂不上号时,“尚未挥霍”竟也堂而皇之地当作从轻理由,成了“免死金牌”,又何谈公正执法?循此逻辑,类似成克杰、李真那样被送上断头台的贪官们,岂不是会大呼冤枉,心有不甘?此例一开,必将大大增加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其巧取豪夺、疯狂掠财的罪恶行径,只要“尚未挥霍”,则可幸福地进退自如,还有什么后顾之忧?“尚未挥霍”居然也成了贪官的“免死金牌”,不仅彰显了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更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影响反腐倡廉斗争的深入。试想一下,如果连将过亿国资化为私有的巨贪都能网开一面,免其一死,那么,还有哪个贪官能判死刑呢?俞洲
作者:童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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