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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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2:16 燕赵都市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26日在京开幕。为期6天的本次常委会将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草案在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权力的同时,设专章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此外,会议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公证法》草案等法律草案,并着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 与现行条例相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六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现行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对个人。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调整罚款处罚幅度。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 ———增加专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据新华社电 1 警察不得违反十规定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询问不得超过12小时 提请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 60天内办理治安案件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4 三类人不适用行政拘留 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5 治安拘留不得超20日 提请第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6 威胁他人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