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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专章规范警察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2:33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

  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出现了重大变化,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草案还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行政拘留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专章规范警察办案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办案最长不超过60天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现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询问查证最长12小时

  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现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拘留最长时间缩为20天

  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现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老幼孕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草案原来规定,对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按照每日200元标准将拘留折处罚款。现取消这三类人罚款折抵拘留的规定,明确他们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偷窥偷拍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10种规定办案警察将受罚

  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二、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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