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代表委员旁听法院审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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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3:48 东南早报 | ||||||||
昨日旁听一起房产合同纠纷案后,代表感慨办手续难 类似活动今后仍将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内不定期举行 早报讯(记者黄祖祥朱玮杰实习记者赖剑波文/图)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内公开审理了一起房产合同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共有数十名晋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据悉,类似此次“庭审公开透明、人大政协监督”的活动今后仍将在晋江市人民法院内不定期举行。 原告穆某诉称,位于晋江市安海镇下宫仔2号房屋系原告及被告侯某共有的房屋,而被告侯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拆除共有房屋进行翻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要求享有该共有房屋的前段所有权;或被告享有前段房屋的所有权,后段归原告,则由被告给予经济赔偿10万元。 被告侯某辩称,房屋原系原告穆某与被告侯某共有,原告已把其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陈某,后陈某又把购得的房产转让给被告。原告在出售房屋之后已不再是房屋业主,因此原告起诉时已丧失权利前提。 第三人陈某诉称,原告因其子侯金某向第三人借款70000元未还,由原告将其拥有的房屋共有份额转让给第三人陈某用于抵偿借款,后第三人把所购得房产以价格65000元出售给被告。 此案诉讼双方争辩的焦点在于,民间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未向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协议是否仍然有效。此案曾于今年1月25日由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穆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穆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4月2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事实不清,应当重审”为由,发回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昨日,晋江市人民法院认为,按照“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支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的规定,原告以产权未登记变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观摩此案的晋江市人大代表们就此案展开了讨论,一些代表提出,在农村地区甚至城市里,民间契约的存在相当广泛,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没有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这除了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之外,与现在一些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复杂、过程拖沓也有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