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机构9月30日前须“明码标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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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4:03 山西晚报 | ||||||||
本报6月27日讯(记者马继玲)今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获悉,在9月30日前,太原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将全部完成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价格公示。 要求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对于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不实行公示制度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