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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29 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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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拘留最长不得超过20日稿件来源:成都日报2005-6-28 4:18:09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最长不超过20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原来规定,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30日。有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拘役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期。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中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0日”修改为“最长不超过20日”。

  草案新规

  公安机关询问查证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周坤仁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询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人民警察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哑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周坤仁说,草案原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天。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治安案件90天的办案期限偏长,应适当缩短,以利于高效率地处理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法律委员会经同公安部研究,赞成这个意见,但对一些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案件,为保证定案准确,所需的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类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又要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后建议:

  ——在草案中增加“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

  ——将草案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修改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草案中增加“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一章共六条,对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违反的十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的;

  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的;

  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的;

  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新闻背景

  草案与条例相比凸显六大新意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行为和执法程序。与现行条例相比照,草案在六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等。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针对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单位违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处罚的种类增多。草案在现行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等三种处罚种类之外,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调整罚款处罚幅度。现行条例规定,除对“黄、赌、毒”等行为规定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草案根据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规定为200元以下、200元到500元、500元到1000元三个档次,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处罚5000元、3000元罚款的几类违法行为,仍然维持现行规定。

  ——增加专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草案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监督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

  专家解说

  五大原因催生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据参与这部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具体说来,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催生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

  ——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只规定了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处罚方式和没收、训诫、具结悔过等相关措施。

  ——处罚幅度偏小。条例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而现行条例规定的1元至200元的罚款已经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戒作用。

  ——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证据种类、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亟待作出规范。

  ——与其他法律不协调。现行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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