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进行修改新规草案出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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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6: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了解,我省现行国内旅游合同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几年来,旅游事业迅猛发展,现行条款显示出笼统的弱点。河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所长李延庆说,现行合同越来越不适应市场需要,修改是必然的。经过半年的酝酿,河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的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律师,对现行《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进行修改。近日,合同草稿新鲜出炉。 各界献策 新合同更完善 新合同对旅游行程中容易出现争议的观光时间、购物次数等,要求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必须以协议来约束,此外如组团不成如何安排游客、出现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都给予明确说明。但是,新合同是否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做到保护游客权益和旅行社的利益?6月22日,河南省旅游局质量监督所邀请本报法律顾问崔荣霄律师,专门研究旅游界法律问题的邵锐兵律师,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原国际旅行社、河南大河国际旅行社、中原铁道国际旅行社、河南中国青年旅行社、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河南旅游集团、河南省光大旅行社等旅行社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游客,对新合同进行研讨。 细分条款 更注重人性化 与现行《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相比,新《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草稿分为两大部分共十四条。两大部分分别是河南省国内旅游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大部分条款都是由游客和旅行社双方协商,根据具体出游情况而填写的,一事一定。通用条款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来制定的,要求双方据此处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焦点问题 购与游新规定 新合同较之以前,大有改观。第一条为游客人数,要求把每名游客的姓名填写准确。第二条是旅游内容,要求明确旅游行程。像出发时间、地点,返回时间、地点等以往容易引起纠纷的条目都被详细列出。还有一条是旅游线路要求双方明确游客游览景点的最少时间。 新合同特意将旅游中的购物次数和购物场所经营品种分别留成空白。游客很赞同这样的修改,一些旅行社认为,此处可更改为旅游行程中,每天购物多少次,更加准确。而购物场所经营品种可以不必列举。律师的看法则是应把每次购物时间也事先说清楚,这样更能保护游客权益。 各方权益 新条款待商榷 新合同还考虑到游客与旅行社在旅途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各种情况,将其分类合并细化成条款,在此次的合同研讨会上,提出并讨论。 讨论点一:成人旅游费用和儿童旅游费用分开核算。旅行社提出,儿童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身高不同,其购买机票、火车票的价格也不同,应该把儿童身高填写上,这样更方便旅行社操作。 讨论点二:一般旅游住宿为双人标准间,如果碰到团队是单数时,还要专门开出一个房间,而这个差价是否应该由游客来支付,还是由旅行社、游客双方协商。律师认为这一提法对游客来说不公平,既然旅行社组团,差价费用应由旅行社来支付,因此建议此条删去。 讨论点三:对于不成团安排,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旅行社要求对这一条进行更改:对于国内游来说,特别是省内游,往往出发前一天甚至两个小时还有人报名,不确定性很大,如果提前3天通知游客,操作性不强,也不利于保护游客的权益。 讨论点四:关于这些争议的解决方式,新合同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律师认为,应把涉及仲裁的部分删去,因为仲裁需要明确的仲裁机关认可,不便于本合同操作。 讨论点五:对于旅游中发生违约状况时谁来负责的问题,比如因游客原因解除合同的,游客未提前3天通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认为此条的操作性不强,因为游客没有制约者,违约后不可能多交10%的团款。 听取了旅游界各方人士对新合同的意见与建议后,李延庆称,座谈会并不是结果,而是新合同讨论的开始,今后将听取各方声音,对于合理的建议,都将考虑吸收到修改稿当中去。希望新合同能够让游客玩得舒心,让旅行社放心,打造河南旅游新天地。 记者徐华实习生唐丽华文陈晓东图 责任编辑: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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