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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新规则:资格需重新申报 控制在1-2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11 水母网

  水母网6月28日讯从市安监局获悉,6月30日后,烟台市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需要重新申报,将不再受理现有工商登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许可证的申请。按照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销售的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今后,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实行“三级”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
位在审请批发销售许可证前,应先通过县(市、区)安监局进行申报,再经烟台市安监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然后报山东省安监局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由山东省安监局负责批发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于临时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单位,由各县(市、区)负责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对今后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的申报要求,申请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金需达到100万以上;有符合藏储烟花爆竹的条件,周边不准建任何商用、居住固定建筑物;符合国家对烟花爆竹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估,需有资质的安全中介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营者本身要经过安全部门的安全知识技能培训,需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另外,根据城市的规模、人口总数和市场需求量等情况,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数量实行严格控制。

  据烟台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资格审查工作的弓科长介绍,根据摸底,以前,我市常年批发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有13家。根据新要求,烟台各县市区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单位控制在1—2家。对以前批发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若想继续经营,需在6月30日后重新申报。

  按照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成熟一家,发放一家的原则,2005年12月31日前,烟台市基本完成烟花爆竹常年批发销售许可证的发放;2006年春节前,完成县(市、区)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发放。

  (记者 李京兰)责任编辑:曲雁(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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