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保全证据列为公证事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31 潇湘晨报 | ||||||||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在分组审议公证法草案时认为,公证是构建社会诚信的一项重要行为,制定公证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维护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认真吸纳了上次审议中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设立原则、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具体事项、公证员的年龄、公证协会的职
不少委员还对草案中公证员的年龄上限为65岁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从事公证事业的公证员,年龄大一些,经验也更加丰富,应进一步适当延长年龄上限,或者不设年龄上限。 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26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提出,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应当规定法律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