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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该给警察多大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3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期限和讯问查证时间予以缩短,减少了警察的一部分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该草案对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赋予整体上是非常充分的。这种情况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6月26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将原先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由30日减少为20日,将治安案件的讯问查证时间最长不超过36小时缩短为最长不
超过12小时。

  毋庸置疑,为顺应社会发展变迁给社会治安工作带来的新情况,国家有必要扩大警察权力,赋予警察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鉴于警察权力的滥用在当下中国现实中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现象,而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警察权力的大小与该国的法治化程度是成反比关系的,警察权力越大,法治化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就越低,因而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说,又必须尽量减少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以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草案将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期限和讯问查证时间缩短,体现了一定的进步。其实,就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来说,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和赋予是非常充分的,并且涉及到警察权力的方方面面,比如罚款金额的显著提高等等。但在目前不少警察不懂得或者不善于正确、谨慎、合法地使用这种不论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大大扩充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其会给行政相对人权益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可以想象,在过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警察较小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警察滥用权力的情况还时常发生,面对如今大幅度提高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缺乏必要而有效的控制,这对公民权利来说不是一个威胁吗?

  如果一个国家警察权力恶性膨胀或被滥用,那么这个国家无论如何算不上一个法治国家。因而,立法者在讨论修改事关公民人权保障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必须恪守扩权和限权并重的原则,为警察权力的行使戴上笼头,切不可扩权有余而限权不足,否则后患无穷。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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