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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44 东北新闻网

  新闻缘起

  被称为“与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的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昨日上午准时出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

  郭洁,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物权法专业研究已达十余年。不久前,她也刚刚收
到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物权法草案学者讨论稿,作为法学专家,她在对物权法草案提出自己意见的同时,于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这部备受关注的草案。

  新亮点 突出私产保护

  事实上,正在审议当中的物权法草案带给郭洁以及其他参与该法案起草讨论者最大的震动,是由此表现出的对私人财产与国家财产平等保护的公民地位的回升。

  郭洁教授也认为,承认并且保护私有权本身就是国家、社会的一个很大进步。但同时,私人财产得到和国家、集体财产平等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公民这方面权益的提升,它只能被认为是一种权益的回归,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涉面广 上至国家财产下至小区车库

  郭洁教授说,在这部内容庞杂的物权法草案中,几条几经讨论反复修改的条款成为焦点,而它们也将成为与百姓关系最大、对他们生活影响最大的法条。(辽沈晚报王晓倩) [编辑: 钱文胜]1

  之一 违法拆迁征收应依法承担责任

  物权法草案中提出:“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点评:这是由过去的“暗补”向“明补”的转变。按照过去的情况,国家征地拆迁,对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往往带有“补贴”、“政府照顾”的形式和安慰色彩,但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补偿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根本不应该以高高在上的形式发放的,这是公民应享的权益。这一条明确规定,获得国家规定的合理补偿是私人的应有权益。

  之二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

  物权法草案中提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点评: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再对居民小区享有绝对所有权,对于这种某种程度上看似“开发商财产”,实际为业主共有“私产”的保护,终于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辽沈晚报王晓倩) [编辑: 钱文胜]

  2

  之三 同时保护国家、集体财产

  物权法草案中提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虽然物权法很大程度上体现的都是对百姓私产的保护,但对国家、集体财产的保护同样重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同时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在保护百姓私产。这种保护根据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势更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

  新观念 领取遗失物先交保管费

  和其他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过程一样,审议阶段的物权法草案也在“道德”方面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广泛争议和讨论。比如草案三审稿中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表明,物权法草案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对此,很多与会专家认为,这一点与我国传统的“拾金不昧”的道德观念产生了一些碰撞,与其抵触。

  但郭洁教授认为,这几条规定与传统的道德观念并不矛盾。“首先,物权法里已经规定,拾得人必须将拾得物品归还遗失人,这从法律上保障了遗失人的权益,但同时,因遗失人遗失物品这个过失而引发的诸如保管、公告等费用如果按过去没有法律规定时的经常由拾得人承担,这就太不公平了。由法律来规定保障拾得人的应得利益,这不好吗?”郭洁教授说,在这一点上,道德和法律可以从双重方面维护公民的各种权益,这不仅不是冲突,更应该是进步。(辽沈晚报王晓倩) [编辑: 钱文胜]

  3

  为什么说“与百姓生活最密切”?

  郭教授说,“物权”这个看似遥远的词汇其实与每个公民每天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从概念上来说,物权,即对物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我国制订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郭教授说,它不仅涉及到百姓最根本、最基本的利益关系问题,更是整个社会进行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只有明确了私有、公有物权的法律关系,才能顺利进行其他诸如转让、交易等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它是基础,是保障,是必需的。(辽沈晚报王晓倩) [编辑: 钱文胜]

  4(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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