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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保全证据”将成为公证事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7:56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对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作了列举。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规定的“物品封存或者销毁”,大量的是司法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宜列为公证事项。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单位认为,保
全证据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一直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业务,应予肯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关于“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的规定,并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事项。

  用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详解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警察办案10种违规将受罚(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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