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护能否更民生一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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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07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医疗关系作为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也应适用《消法》。与其浪费行政成本,不如赋予消费者组织行政裁决权……在昨天召开的“营造和谐消费环境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越来越注重民生话题。 不能只调解不裁定
在我国,消费纠纷解决途径一般有五种,消费者和经营者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长期以来“无讼”的文化传统和较高的司法门槛,使消费者更倾向于向行政机关申诉或向消费者组织申请调解。 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指出,具体履行中,消费者组织没有行政裁决权,“只调解,不裁定”,对经营者缺乏强制性,无形中还增加了许多行政成本,容易引起消费者不满。“如果赋予消保委行政裁决权,就能够保证消费者更及时、有效、快捷地得到法律保护。” 病人也是消费者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王利明教授提出,医患关系也可以适用《消法》。尽管患者与医院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不可否认医疗合同关系的存在。病患者接受治疗与从商店里购买衣服、食品没有区别。且消费者应享有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大都可以为患者享有。所以,患者符合消费者特点。 王教授还表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部分医院已从纯事业单位逐步走向市场化运营,尤其许多私人医院、个体诊所的涌现,使医院也逐渐具有某种经营者身份。这样的话,当患者作为消费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特别是因医院重大过失引起医疗事故时,为什么不能寻求消费者组织保护呢? 设立小额诉讼法庭 调解不成,按程序应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一般诉讼程序繁琐费钱。因此在发生争议后,消费者大多不愿意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谁会为了几十元钱的毛衣去打一场官司呢?”国际消联主席拉扎里尼表示,有不少国家已开设了小额诉讼法庭,这样权益受损后,可及时解决争议,中国也可以借鉴。 而对于已经食用了雀巢产品、维他奶产品的消费者迟迟得不到补偿的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江平教授表示,消费者本身诉讼力量比较弱,完全可以由消费者组织行使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刘骏(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