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等四部法律正在审议之中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20 三秦都市报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6月27日在北京继续举行。代表将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公证法草案等四部法律进行审议。 6月26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始第二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一审草案相比,新草案中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用于规范和监督警察的执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禁止公安机关以罚款谋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说,在上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许多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需要赋予公安机关和警察必要的权力,同时应当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监督,以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为此,最新的草案专门增设了“执法监督”一章,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了防止罚款成为一些部门谋取私利的手段,草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针对警察执法过程中常见的不规范和违法行为,草案的监督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详细列举了十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例如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人;超过询问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私分、侵占、挪用扣押、罚没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接到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等。 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被传唤人到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询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四小时。 按照草案规定,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将依法给予人民警察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猥亵他人将追究法律责任 以恐吓信、恐吓电话等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将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受到同样处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通过信件、电话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猥亵他人的,草案规定,将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办理治安案件不得超过60天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不得超过60天。 草案同时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物权法草案突出私有财产保护 今后,如果邻居空调的滴水声音打扰了你的休息,那么你有希望通过《物权法》来解决这个问题。6月26日,备受关注的《物权法》交付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一旦通过,这将成为理清我国社会财产权归属的一个里程碑。 宅基地转让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能不能转让?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不可行?这两个问题曾经引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高度关注。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这两个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征地、拆迁补偿应到位 征地、拆迁补偿不到位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导致纠纷时有发生,侵害群众利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针对这一情况增加条款,确保补偿到位。 会所、车库归谁所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 公证法草案骗取公证书将受处罚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增加规定,对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公证书的;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买卖公证书,伪造、变造、倒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专用物品的;阻碍公证机构、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另外,公证法草案将“保全证据”规定为公证机构的公证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