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何以拆除部分隐蔽电子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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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08:36 沈阳今报 | ||||||||
江南雨 最近,媒体上围绕交通监控电子系统的设置、执法证据效力等问题发过不少议论。6月27日清晨央视2频道“第一时间”栏目一则关于英国拆除部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的新闻,无疑给我们如何安装、使用电子眼来协助交警执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俗名“电子眼”的自动交通监控系统是一种舶来品,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确认了其在交警执法中的证据效力。以往,交警部门和赞同以电子眼为根据处罚交通违章行为的人,都据此强调执法行为的正当性,而不大留意其必然存在的局限性。但这样的立法本意往往会导致执行过粗。因此,英国警方最近拆除部分电子眼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 据报道,英国警方拆除的是那些安装地点过于隐蔽、司机行车途中在60米外难以察觉的电子眼。英国警方认为,司机突然发现极隐蔽的电子眼,会本能地刹车、减速,以免违规行为被电子眼记录,这就很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他们决定予以拆除。 电子眼相对于人力监控取证方式来说,无疑有铁面无私、证据确凿的好处。英国警方拆除上述电子眼,并不源于其懒散怠惰、徇情枉法,而首先担忧其可能造成司机情绪紧张、过度反应而酿成事故,尽管并非每个司机都会紧张刹车,但是,哪怕部分司机这样,英国警方仍然决定宁拆监控设备,也要确保行车安全,这正是执法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 电子眼记录,可以成为交通违法证据,带来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然而,英国警方仍然拆除了部分过于隐蔽的电子眼,说明他们执法注重的不是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而更着眼于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实际效果,更注重执法取证过程本身的公开性。公开,既是执法取证透明度的体现,也是执法取证公平、公正性的体现。 电子眼装了,有助于解放警力,协助提高道路交通执法效率。但是,对电子眼协助执法取证中相关社会问题的调查研究决不能放弃,不能一装了之。英国警方拆除部分电子眼,不是拍脑袋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对大量电子眼安装环境与效果实地调查、科学研究的结果,这也提醒我们,拿出一定的力量,完善我们的执法研究工作,并形成制度。果真如此的话,由于调研不足引起劳神费力的电子眼执法取证大争论也许不会发生了。 | ||||||||